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856號
PCDV,113,司促,33856,202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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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85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




債 務 人 林洋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捌拾參元,自民國113年10月1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期(
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
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
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洋德於民國 105年6月2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(CARD:000000000000000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
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
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
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
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
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
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
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
。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
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
書可稽(證一)。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
年3月7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 63,183 元未按期給付(證二),
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聲請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
表、信用卡約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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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