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808號
PCDV,113,司促,33808,2024112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808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債 務 人 蔡慧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
、0000000000(換號0000000000)。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
納費用,共計欠費66136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),經債
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表等
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