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685號
PCDV,113,司促,33685,20241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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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6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林馨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馨妤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96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1月18日止累計286,980元正未給付,其中284,328元為本金
;1,85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馨妤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
權人借款8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
8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.96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579,962元正未給付,其中57
5,772元為本金;3,797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4328元 林馨妤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9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75772元 林馨妤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.9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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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