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656號
PCDV,113,司促,33656,2024112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65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
債 務 人 蘇正生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柒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蘇正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
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
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121431元整。(二)依契
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
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
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
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47元整
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新臺幣12143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
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
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
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之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
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請囑託該監所首
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
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
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。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
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
證),併此敘明。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
契約影本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
份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431元 蘇正生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