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602號
PCDV,113,司促,33602,2024112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60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




債 務 人 胡祖安

胡國強


一、債務人胡祖安胡國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
伍佰玖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胡祖安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
債務人胡國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
學貸款】6筆,共計新臺幣38萬8,346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
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
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72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
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、詎債務人胡祖安自就讀學校
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金新臺幣8萬2,596元整及如附
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
。另債務人胡國強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(三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
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0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596元 胡祖安胡國強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82596元 胡祖安胡國強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596元 胡祖安胡國強 自民國113年0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