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王鈺傑
王福源
楊淳蘘
一、債務人王鈺傑、王福源、楊淳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肆仟零貳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債務人王鈺傑、楊淳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
柒佰陸拾柒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
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鈺傑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
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之規定,向聲請人
借款共6筆,金額總計新臺幣167,317元。其中第1筆至第3筆
借款係邀同債務人王福源、楊淳蘘為連帶保證人(如附表本
金序號1),第4筆至第6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楊淳蘘為連帶保
證人(如附表本金序號2)。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
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
償還期間之原則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
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
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
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
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王鈺傑
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25日止,即未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
欠本金新臺幣56,769元及如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列
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借據約定,倘
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聲請人得將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王福源、楊淳蘘既為連帶保證
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59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2元 王鈺傑、王福源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4002元 王鈺傑、王福源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新臺幣52767元 王鈺傑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 年息1.775% 002 新臺幣52767元 王鈺傑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2元 王鈺傑、王福源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2767元 王鈺傑、楊淳蘘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