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582號
PCDV,113,司促,33582,20241129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姚健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參萬伍仟伍佰玖
拾參元,及其中壹拾萬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
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與違約金壹仟貳佰元,並賠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