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535號
PCDV,113,司促,33535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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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35號
債 權 人 王怡凱


債 務 人 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曾淑芳


債 務 人 曾淑芳


一、債務人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
同)參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債務人曾淑芳應向債
權人給付參佰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上二債務人中,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,其餘
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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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昭和園餐飲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