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50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謝秋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1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
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
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
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,帳款
尚餘101,842元,及其中本金95,80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,實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
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
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50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840元 謝秋敏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 61965元 謝秋敏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