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455號
PCDV,113,司促,33455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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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455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債 務 人 陳奕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肆萬玖仟貳佰參
拾貳元,及其中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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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