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227號
PCDV,113,司促,33227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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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


債 務 人 倪煜昕



倪基仁

葉凌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倪煜昕於民國101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,邀
債務人倪基仁葉凌華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
,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,額度80萬元整,嗣並簽訂
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166,260元整。依借據約定條款規
定,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,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。詎
債務人倪煜昕11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,並依借據約定
條款七約定,視同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,自11
3年6月10日起算利息;債務人倪基仁葉凌華為連帶保證人
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債務人等尚欠63,149元整,及如附表
所示利息、違約金。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特
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
務。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,依教育部辦法規定,不適
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,並為陳明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3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149元 倪基仁、倪煜昕、葉凌華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.775% 002 新臺幣63149元 倪基仁、倪煜昕、葉凌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149元 倪基仁、倪煜昕、葉凌華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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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