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143號
PCDV,113,司促,33143,2024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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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14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張家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參佰柒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家凌於民國109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1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54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1月13日止累計433,630元正未給付,其中386,186元為本金
;47,388元為利息;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家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累計63,
745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027元為消費款;6,718元為循環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
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
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14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6186元 張家凌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5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027元 張家凌 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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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