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046號
PCDV,113,司促,33046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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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6號
債 權 人 許文德
非訟代理余成里

債 務 人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張雅惠


一、債務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
臺幣(下同)壹佰零參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
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;債務人
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零陸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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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