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028號
PCDV,113,司促,33028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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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郭銘樹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陸佰捌拾玖萬零壹佰零陸元,及其中陸佰
柒拾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(二)參佰參拾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,及其中參佰貳拾肆萬貳仟
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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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