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3024號
PCDV,113,司促,33024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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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范治浩即范國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范治浩於106年1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
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
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
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302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378元 范治浩 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新臺幣422751元 范治浩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1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22751元 范治浩 自民國113年0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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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