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2964號
PCDV,113,司促,32964,20241118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劉怡岑

謝彩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怡岑於民國101年起就讀亞東技術學院期間,邀
債務人謝彩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
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,額度80萬元整,嗣並簽訂就學貸款
撥貸申請書1筆共43,762元整。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,債務
人自優惠期間屆滿,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。詎債務人劉怡
岑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,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
,視同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,自113年6月1日
起算利息;債務人謝彩雲為連帶保證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債務人等尚欠11,369元,利息、違約金如附表所示。本件
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
令,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。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
,依教育部辦法規定,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,並為
陳明。
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1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296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69元 劉怡岑謝彩雲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.775% 002 新臺幣11369元 劉怡岑謝彩雲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69元 劉怡岑謝彩雲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