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96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葛蕙寧
債 務 人 高玉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葛蕙寧於民國97年起就讀致理技術院學期間,邀債
務人高玉秀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
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,額度80萬元整,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
貸申請書6筆共178,861元整。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,債務人
自優惠期間屆滿,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。詎債務人葛蕙寧
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,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,
視同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,自113年6月1日起
算利息;債務人高玉秀為連帶保證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債務人等尚欠32,381元整,利息、違約金如附表所示。本件
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
支付命令,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。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
性放款,依教育部辦法規定,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
,並為陳明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6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29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381元 高玉秀、葛蕙寧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381元 高玉秀、葛蕙寧 自民國113年 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