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2911號
PCDV,113,司促,32911,2024111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91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李玉璽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李玉璽於民國111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2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44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1月12日止累計396,181元正未給付,其中387,950元為本金
;7,53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
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
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29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950元 李玉璽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44%計算之利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