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傅宗盛
債 務 人 陳佳偉
陳進富
古惠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肆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
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(下同)97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
,邀同債務人陳進富、古惠燕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
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
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34,800元,約定借款人該
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3年05月30日)一年後之
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
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
113年07月30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尚欠180,741元及請求
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
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
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