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6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林文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萬柒仟柒佰壹拾玖 元,及其中玖萬貳仟參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 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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