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2154號
PCDV,113,司促,32154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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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15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楊孟臻
債 務 人 徐哲凱

債 務 人 齊桂英


一、債務人徐哲凱齊桂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
伍佰參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被告徐哲凱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齊桂英為連
帶保證人,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(利息利率、
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),
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
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
者,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
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
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
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放款借
據第一節第六條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
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
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

(二)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,訖今尚結欠本金52,534元整及
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約
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其債
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
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另被告
齊桂英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
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、就學
貸款利率資料表各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21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,534元 徐哲凱齊桂英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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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,534元 徐哲凱齊桂英 自民國113年 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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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