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2112號
PCDV,113,司促,32112,2024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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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112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
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
債 務 人 張奕騰即張培政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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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