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927號
PCDV,113,司促,31927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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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方克鳴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壹拾捌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方克鳴於民國94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,000
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
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經聲請
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
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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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