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819號
PCDV,113,司促,31819,20241111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81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曾生立即曾寶玉之繼承人


曾比得即曾寶玉之繼承人


陳淑娟曾寶玉之繼承人


陳玲淑曾寶玉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寶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,及其中貳萬肆
仟零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