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789號
PCDV,113,司促,31789,202411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楊燕章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9月22日、105年7月26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
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
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
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
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
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帳款尚餘新
臺幣(以下同)16,841元,及其中本金16,017元未按期繳付
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,帳款尚餘16,841
元及其中本金16,01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17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,801元 楊燕章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4,216元 楊燕章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