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763號
PCDV,113,司促,31763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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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翁仲
債 務 人 捷夏實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郭子豪郭皓文


債 務 人 李宇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玖拾萬零柒
佰零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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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夏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