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759號
PCDV,113,司促,31759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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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9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李啓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元
,及其中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貳仟捌佰柒拾肆
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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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