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512號
PCDV,113,司促,31512,2024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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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李鎗名

李標錦

游玉貞


一、債務人李游玉貞李標錦李鎗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
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李鎗名前就讀私立中華高中進修學校、亞東技
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李標錦、李游玉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
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二紙,
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30萬元、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
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4 份,金額總計 332,456 元,約定
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
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
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
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李鎗
名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
金 37,17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
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
到期,本行於113年09月24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
另債務人李標錦、李游玉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
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
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
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,177元 李游玉貞李標錦李鎗名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7,177元 李游玉貞李標錦李鎗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,177元 李游玉貞李標錦李鎗名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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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