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洪羽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肆仟零貳拾
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,920元 洪羽萱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1% 002 新臺幣 6,823元 洪羽萱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% 003 新臺幣 5,556元 洪羽萱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1% 004 新臺幣 128,689元 洪羽萱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 005 新臺幣 4,479元 洪羽萱 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