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209號
PCDV,113,司促,31209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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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趙梓彤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梓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218,338元正未給付,其中198,
295元為消費款;18,843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295元 趙梓彤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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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