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10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吳燕飛即陳吳燕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捌仟參佰壹
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
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