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099號
PCDV,113,司促,31099,202411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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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9號
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
非訟代理葉泰良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恩大江戶壽司店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
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恩大江戶壽司店發支付命
令,經核債務人吳華恩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九月二十六日出境,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為
遷出國外之登記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
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,債權人
仍得改依普通訴訟程序對債務人為請求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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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