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645號
PCDV,113,司促,30645,202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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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5號
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債 務 人 陳奕心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參仟陸佰捌
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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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