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541號
PCDV,113,司促,30541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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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非訟代理人 余泰君
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温振祥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温振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肆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,及自民國(下同)
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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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