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538號債 權 人 敦緯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穎 債 務 人 全民分布式存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嵩瀚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參仟零捌拾元,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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