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377號
PCDV,113,司促,30377,20241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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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37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

債 務 人 陳雅俐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肆仟參佰伍拾柒
元,及其中肆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
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;及其中參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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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