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0218號
PCDV,113,司促,30218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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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非訟代理人 施懷
債 務 人 徐蘇發發福企業社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,
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八
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,
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貳仟參佰壹
拾參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一十
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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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