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9316號
PCDV,113,司促,29316,202411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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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定代理黃男
非訟代理林雅晴
相 對 人 佳成數位有限公司



特別代理人 蔡黃秀英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佳成數
位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蔡黃秀英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6號支付命令事件中,為相
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  理 由
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
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(民事訴訟法第51條、臺灣
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
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蔡嘉祺業已死
亡,尚未選任合法之法定代理人,又無其他董事,此懸而未
決定狀態致本件程序延宕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,
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蔡嘉祺業於民
國113年5月7日死亡,有公司設立登記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,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
訟行為,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於法相符
,應予准許。次查,本院審酌蔡黃秀英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
代理人暨唯一董事蔡嘉祺之母,就相對人之經營業務情形
,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,而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,
故由蔡黃秀英擔任相對人佳成數位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
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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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成數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數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