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4號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區復興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周德銘 債 務 人 魯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守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貳萬玖仟伍佰壹 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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