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7212號
PCDV,113,司促,27212,2024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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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李秉宸李姿瑩之繼承人


法定代理人 葉阿快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姿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柒拾柒萬參仟肆佰零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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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,532元 李秉宸李姿瑩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4% 002 新臺幣 50,941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新臺幣 286,440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6% 004 新臺幣 215,296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6%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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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