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850號
PCDV,113,司促,23850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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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850號
債 權 人 林呈隆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昇億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通
知命於10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於債權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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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