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569號
PCDV,113,司促,22569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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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9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
非訟代理人 謝俊
債 務 人 林月玲

債 務 人 林秀霞


一、債務人林月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柒仟壹佰
玖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如對債務人林月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
秀霞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.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,邀同保證人林秀霞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3
日約定按郵局匯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(目前
利率0.81%),固定加碼1.69%(目前計為年利率2.5%),嗣
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
年利率計算。遲延履行時,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,
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繳息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書(證物一) 可稽。詎
料債務人自113年0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通知仍無效
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查尚積欠如上
開請求之金額。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林月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時
,由債務人林秀霞給付。二.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
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有附呈之 影本可證,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及保證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約定書影本、郵政儲金利率表、借據影本、放款
共用查詢單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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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