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073號
PCDV,113,司促,19073,2024110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073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債 務 人 鄭華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貳萬捌仟零貳拾
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第一期計收肆
佰元,逾期第二期計收伍佰元,逾期第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