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306號
原 告 龐和安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逸豪間因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
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
77之1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
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同法第
119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之附件
即原告於證物欄所寫之新北勞工局紀錄等等共26頁之繕本1
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