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3年度,144號
PCDV,113,勞簡,144,2024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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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字第144號

原 告 張憶


被 告 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

法定代理人 陳賴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
日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
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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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