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3年度,200號
PCDV,113,勞執,200,202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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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200號
聲 請 人 周彤淇
相 對 人 寵旺喵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
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
「一、勞資雙方達成和解,本調解案成立。二、勞方同意資方分
4期給付積欠工資,第一期113年10月9日、第二期113年11月9日
、第三期113年12月9日,前三期支付11,328元、最後一期支付11
,327元,匯入勞方指定帳戶(戶名:周彤淇,中國信託 銀行帳號:
000000000000),如有一期未付,視同全部到期。」關於相對人
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壹拾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
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3
年9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
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(下同)45,311元,惟
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
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: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
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 解成立,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 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。聲請人依首 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共45,311元之調解成立部 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28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 月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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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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