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李祥璒
相 對 人 楊鈞喆
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國霖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
對人楊鈞喆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楊
鈞喆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
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楊鈞喆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,於民國(
下同)113年9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
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對人應給付聲
請人薪資新台幣(下同)98,480元,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
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: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鈞喆間有關薪資等爭議,前經新北市
政府委託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9月26日調
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略為:「成立,如調解方案:1.
建議楊鈞喆給付工資98,480元予勞方(即本件聲請人)。前
開給付勞方同意楊鈞喆分5期方式支付,楊鈞喆應自113年10
月起按月於每月11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,除第5期金額為1
8,480元外,其餘各期均為20,000元。如有一期未給付者,
視為全部到期。……」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影本為證,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
楊鈞喆未給付之98,480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
予准許。惟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強制執
行部分,因聲請人未與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間成立調
解,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,從而,
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建盟大交通有限公司准予強
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
訴訟法第79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