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
原 告 洪全辰
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
被 告 洪秋遠
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
被 告 黃志銘
訴訟代理人 王俊堯
被 告 黃文富
黃文彬
黃宜蝶
兼 上三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苡恩
被 告 劉洪雅菁
洪錫卿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上
午十時三十分至現場即坐落新北市林口區麗林段323地號土地上
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透天厝建物4幢(尚無門牌號碼)履勘暨囑託
地政機關就上列建物之位置及面積實施測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