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394號
PCDV,112,重訴,394,20241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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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
上 訴 人 洪昕雅


被 上訴人 戴莉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婉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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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