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
上 訴 人 洪昕雅
被 上訴人 戴莉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2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