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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240號
PCDV,112,重訴,240,2024112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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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

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279,623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,2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被上訴人
之法定代理人僅黃台琪1人,上訴人併列黃依清為被上訴人法定
代理人,顯係有誤,附此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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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